诗文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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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其于部分·语书
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,南郡守騰謂縣、道嗇夫:古者,民各有鄉俗,其所利及好惡不同,或不便於民,害於邦。是以聖王作為法度,以矯端民心,去其邪避(僻),除其惡俗。法律未足,民多詐巧,故後有閒令下者。凡法律令者,以教道(導)民,去其淫避(僻),除其惡俗,而使之之於為善(也)。今法律令已具矣,而吏民莫用,鄉俗淫失(泆)之民不止,是即法(廢)主之明法(也),而長邪避(僻)淫失(泆)之民,甚害於邦,不便於民。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、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,令吏明布,令吏民皆明智(知)之,毋巨()於罪。今法律令已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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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置吏律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 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 官嗇夫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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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司空
縣、都官用貞(楨)、栽為傰(棚)牏,及載縣(懸)鐘虞〈虡〉用(膈),皆不勝任而折;及大車轅不勝任,折(軸)上,皆為用而出之。 官府(假)公車牛者□□□(假)人所。或私用公車牛,及(假)人食牛不善,牛訾(胔);不攻閒車,車空失,大車(軸)(盭);及不芥(介)車,車蕃(藩)蓋強折列(裂),其主車牛者及吏、官長皆有罪。。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,可(也)。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、膠,毋(無)金錢者乃月為言脂、膠,期()。為鐵攻(工),以攻公大車。 一脂、攻閒大車一輛(兩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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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仓律
入禾倉,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。縣嗇夫若丞及倉、鄉相雜以印之,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(餼),自封印,皆輒出,餘之索而更為發戶。嗇夫免,效者發,見雜封者,以隄(題)效之,而復雜封之,勿度縣,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。出禾,非入者是出之,令度之,度之當堤(題),令出之。其不備,出者負之;其贏者,入之。雜出禾者勿更。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,其前入者是增積,可(也);其它人是增積,積者必先度故積,當堤(題),乃入焉。後節(即)不備,後入者獨負之;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。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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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其于部分·法律答问
「害別徼而,駕(加)罪之。」 可(何)謂「駕(加)罪」? 五人,臧()一錢以上,斬左止,有(又)黥以為城旦;不盈五人,過六百六十錢,黥(劓)以為城旦;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,黥為城旦;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,(遷)之。求比此。 求,當刑為城旦,問罪當駕(加)如害不當?當。 甲謀遣乙,一日,乙且往,未到,得,皆贖黥。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主牛,買(賣),把錢偕邦亡,出徼,得,論各可(何)(也)?當城旦黥之,各畀主。 甲牛,牛時高六尺,(繫)一歲,復丈,高六尺七寸,問甲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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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金布律
官府受錢者,千錢一畚,以丞、令印印。不盈千者,亦封印之。錢善不善,雜實之。出錢,獻封丞、令,乃發用之。百姓市用錢,美惡雜之,勿敢異。 布袤八尺,福(幅)廣二尺五寸。布惡,其廣袤不如式者,不行。 錢十一當一布。其出入錢以當金、布,以律。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,毋敢擇行錢、布;擇行錢、布者,列伍長弗告,吏循之不謹,皆有罪。 有買(賣)及買(也),各嬰其賈(價);小物不能各一錢者,勿嬰。 官相輸者,以書告其出計之年,受者以入計之。八月、九月中其有輸,計其輸所遠近,不能逮其輸所之計,□□□□□□□移計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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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徭律
御中發徵,乏弗行,貲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誶;六日到旬,貲一盾;過旬,貲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詣。水雨,除興。興徒以為邑中之紅(功)者,令(嫴)堵卒歲。未卒堵壞,司空將紅(功)及君子主堵者有罪,令其徒復垣之,勿計為(徭)。縣葆禁苑、公馬牛苑,興徒以斬(塹)垣離(籬)散及補繕之,輒以效苑吏,苑吏循之。未卒歲或壞(),令縣復興徒為之,而勿計為(徭)。卒歲而或()壞,過三堵以上,縣葆者補繕之;三堵以下,及雖未盈卒歲而或()道出入,令苑輒自補繕之。縣所葆禁苑之傅山、遠山,其土惡不能雨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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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均工
新工初工事,一歲半紅(功),其後歲賦紅(功)與故等。工師善教之,故工一歲而成,新工二歲而成。能先期成學者謁上,上且有以賞之。盈期不成學者,籍書而上內史。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,勿以為人僕、養。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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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秦律十八种·军爵律
從軍當以勞論及賜,未拜而死,有罪法耐(遷)其後;及法耐(遷)者,皆不得受其爵及賜。其已拜,賜未受而死及法耐(遷)者,鼠(予)賜。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,及隸臣斬首為公士,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,許之,免以為庶人。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,皆令為工。其不完者,以為隱官工。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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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 其于部分·秦律杂抄
任法(廢)官者為吏,貲二甲。 有興,除守嗇夫、(假)佐居守者,上造以上不從令,貲二甲。?除士吏、發弩嗇夫不如律,及發弩射不中,尉貲二甲。 發弩嗇夫射不中,貲二甲,免,嗇夫任之。?駕騶除四歲,不能駕御,貲教者一盾;免,賞(償)四歲(徭)戍。 除吏律 為(偽)聽命書,法(廢)弗行,耐為侯(候);不辟(避)席立,貲二甲,法(廢)。 游士在,亡符,居縣貲一甲;卒歲,責之。 有為故秦人出,削籍,上造以上為鬼薪,公士以下刑為城旦。游士律 當除弟子籍不得,置任不審,皆耐為侯(候)。使其弟子贏律,及治(笞)…